郭某以恶意取消录用为由:将一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100 万
2022-09-18 07:5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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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头条

原告:郭某,男,1988年出生

被告: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郭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中电智能公司赔偿因恶意取消录用通知书给郭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中电智能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

郭某于2021年1月参加中电智能公司安排的面试,两轮面试成绩优秀,被公司录用。2021年2月,公司给我发放录用通知书,约定2021年2月下旬入职,薪资17 900元/月,并约定社保、公积金等待遇。但中电智能公司恶意取消录用,拒绝郭某入职公司,造成郭某长期处于失业状态及大量薪资损失,严重影响了我职业生涯,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应当承担至少100万元的赔偿责任。

中电智能公司辩称:

不同意郭某的诉讼请求。

郭某在通过我方笔试、面试环节之后,我们选择录用。

录取通知发放后,因为我司属于特殊行业,正在申报涉密单位,所以我们根据招录通知及单位客观情况对其简历及个人材料又进行了一次审核,发现郭某办理的信用卡达到60多张且存在征信逾期的情况,故暂停入职流程,再次进行背景调查。二次核查过程中,我司还发现郭某个人简历和事实不符,其虚构了工作经历并隐瞒了多家公司的入职经历,郭某并未向我方提供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我司最终决定取消录用也是基于以上三项原因,这些在我们的招录公告中也有明确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2020年12月,中电智能公司因岗位需求与郭某取得联系,双方初步沟通后,郭某参加了中电智能公司的选拔测试。

2021年2月7日,中电智能公司(xxxxxxxxx.com,党群人力部:王某某)向郭某(xxxxxxxxx@126.com)发送了录用通知书,内容为:郭某先生,您好!非常荣幸邀请您加入到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大家庭!现将有关入职事宜发您邮箱,请仔细阅读认真准备相关资料,并收到后请及时回复,如有问题,可随时沟通。其附件《录用通知书》载明:一、录用职位:硬件开发工程师。二、薪金:工资为每月税前17 900元。……十一、报到时需要提交验收的证件及资料:……5.有无犯罪记录证明;6.个人征信报告;……9.原单位人力资源负责人座机,并无条件接受我们的背景调查;……十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保留取消本次录用的权利:1.未按照上述约定日期报到的;2.经背景调查证实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的;3.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者证件不齐全无法于规定时间内补齐的;4.入职前曾或被正式拘留、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劳教的;5.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相关附件的。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约定工资标准为:税前17 900元每月,公积金缴费比例为12%,餐费补贴为650元。

另查,录用通知发出后,郭某于2021年2月26日前往中电智能公司报到,但因未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入职未果。

2021年3月8日,郭某携无犯罪记录证明报到时,中电智能公司因其征信报告中显示信用卡数较多等问题,表示仍需进一步审查。

2021年3月19日,郭某再次与王某某通话,王某某表示:因郭某办理信用卡较多等征信情况,目前全员均在开展征信审查及背景调查,项目相关招录人员均无法办理入职。后双方未再继续办理入职,亦未签订劳动合同。庭审中,中电智能公司主张:公司根据招录通知对郭某个人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发现郭某办理的信用卡达到60多张且存在征信逾期的情况,故暂停入职流程。背景调查中,公司还发现郭某个人简历和事实不符,其虚构了工作经历并隐瞒了多家公司的入职经历,郭某亦未提供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故决定取消录用。

郭某对此不予认可,并表示中电智能公司发出入职通知已表明希望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其为此从原单位离职并放弃了入职其他单位的机会,付出了交通费、打车费、核酸检测费等多项费用,中电智能公司的恶意取消为其造成了极大的可期待利益损失。

又查,案件审理中,中电智能公司向法院提交前程无忧网站个人简历两份(简历姓名为郭某),案外民事判决书六份,拟证明入职简历中工作经历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第一份简历显示:姓名郭某,电话xxxxxxxxxxx,邮箱xxxxxxxxx@126.com,9年工作经验。工作经验:2015年1月至今北京火河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2月-2014年12月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2011年8月至2013年11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历放入时间:2020年12月15日,更新时间:2020年12月2日。第二份简历显示:姓名郭某,邮箱xxxxxxxxx@126.com,无联系方式及工作经验填写。工作经验:2019年2月至2019年3月,浪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六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18年-2021年期间,郭某与多家案外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诉讼。郭某对上述简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表示该简历并非其填写,亦非其投递至中电智能公司,并主张应聘前是“猎头”与其联系,经同意后,中电智能公司向其电话通知。

就简历获取方式一节,中电智能公司表示,该司通过前程无忧服务抓取案涉简历,依简历记载联系郭某后双方进行了招聘沟通。且在郭某与公司招聘人员的微信沟通中,郭某再次向公司发送了涉案简历。

庭审中,经法院要求,中电智能公司出具了上述微信聊天的原始载体,但涉案简历文档现已无法打开。

再查,双方纠纷发生后,郭某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2021年7月5日,该委出具京昌劳人仲不字[2021]第34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其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中电智能公司是否有合理理由取消对郭某的录用,就其三项抗辩意见,法院做如下分析:

1、征信报告问题,中电智能公司虽提出郭某存在办理数十张信用卡及部分逾期的情形,但未提交证据显示“办理信用卡达多少数量”、“还款逾期达何种程度”为涉案岗位的限制条件,亦无法证明上述条件已进行招聘前告知,故对此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2、应聘简历问题,根据他案劳动争议判决书的认定,“2015年1月至今在北京火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描述确系与郭某的实际工作经历不符,但结合庭审查明事实,中电智能公司所提交的两份简历均非郭某亲自投递,涉案岗位简历内容应以双方微信聊天中传递的简历为准,但该简历文档目前已无法打开,郭某是否存在虚假描述现已无法证实,在此情况下,中电智能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郭某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的问题,根据涉案聊天记录,双方在整个磋商过程中未就此问题产生过争议,亦无法体现中电智能公司要求后郭某拒绝提供的情形,对此法院不予采信。

故中电智能公司在发送录用通知书后取消录用的行为,侵害了郭某的信赖利益,应就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信赖利益应以当事人过错、及时弥补可能性及实际损失情况为基础,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郭某所主张100万数额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法院结合双方磋商情况、目标岗位待遇及中电智能公司过错等综合认定为17 9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郭某经济损失17 900元;

二、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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