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史晋川:揭示本轮反垄断的深层次原因
2021-01-06 14: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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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经济学家圈

2020年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共六章24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诸多基础性概念,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予以营业额和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特别考量。也对广受批评的“大数据杀熟”、“搭售”、“二选一”作出分析界定。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第48条、49条作出处罚决定,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家企业未履行其依法申报股权收购的义务,均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2020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0年12月29日,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因取消支付宝渠道,美团日前遭到反垄断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审理。

反垄断相关话题引发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针对相关话题,经济学家圈对话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院长史晋川,请他聊聊对当前互联网平台反垄断的看法。

Q1:您怎么看目前的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

我个人的看法是,当前的一些反垄断措施似乎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前的互联网平台存在一些阻碍竞争的行为,包括诸如“二选一”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方式。但实际上,就目前的一些反垄断举措,国家要宣示的各种政经重大政策信号的意义,显然要大于反垄断本身。对于包括阿里巴巴、蚂蚁金服在内的其他一些互联网有关的科技公司而言,当前存在两个很显性的问题。

第一,国内的互联网平台巨头公司,科学技术创新,特别是原创性的技术创新,实际上并不太多,过去的辉煌更多是用国外引进的新技术去突破旧体制而获得了巨大的"制度红利"。在很大程度上,目前互联网平台尽管都有一定的创新,但更多的是依靠引进国外的技术来做商业模式创新,而在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做法就是打了旧体制和原有政府产业规制等的擦边球。例如,利用信息技术及移动互联网新技术,进入了新媒体、金融等领域,并绕开了部分行业监管,从而获得了巨大的制度红利

当然,无论是打破旧体制还是打政策擦边球,互联网平台巨头公司的做法并非所有都是不合理的。这其中存在合理和不合理的两种博弈。马云当时在上海外滩会议说的哪些话,最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在于,他似乎是想要继续维护互联网平台巨头现有的制度红利,并想进一步突破体制,获取更多的制度红利。

其实,这些互联网平台巨头在收获了巨大制度红利后,本应努力尽快加大科技领域的投入中,让自己在以后的经营中,技术红利的比重不断提升,而不是继续更多依赖去获取或者索要制度红利。这是这次反垄断背后的一个主要逻辑,互联网平台巨头应该把未来发展的注意力更多放到获取技术红利上。当然,这也是互联网时代新技术与旧体制的一次相互不相适应的碰撞。

第二,马云讲话之后,政府自然会出现的一种担忧是,大资本、高科技公司、互联网大平台,会不会依葫芦画瓢,利用自己的巨大的经济影响力去公开质疑和影响国家的一些重大经济政策和行业监管。这是国家反垄断的一个最重要的政经宣示。

Q2: 平台二选一的问题,您怎么看?

平台企业跟一般的企业情况有一点不太一样。

比如大品牌,有专营店、直营店等。像LV(路易威登,服装品牌)的专营店必须取得他的销售代理权,没有代理权就不能去销售LV等大牌产品。很显然,这些代理品牌的专营店在和某一个品牌签代理合同的时候,一定会有一个限制性条款。这些条款就必定会包含排除销售其他竞争对手的产品的行为。这种市场竞争有他成立的逻辑。

很多专营店代理品牌本身还涉及到一些形象的统一规划、设计规范或者一些技术性的东西等,这些对于品牌方来说是付出了成本代价的,包括潜在的商誉价值。如果在里面经营别的品牌,万一哪天某个品牌出问题了,那这个事件就会影响到专卖店的声誉(商誉)。

再比方说义乌小商品市场,这种共享式销售网络,不是专营式销售网络。但在义乌小商品市场卖出去的某种火腿出现了问题,传出去是说义乌小商品市场里的火腿有问题,对义乌市场这个品牌也会有伤害。

回到平台问题上。目前平台没有自己的产品在销售,是一个交易平台,类似就是双边市场。互联网平台公司提供交易平台,形成了一个供给者和需求者的连接网。但是对于消费者来说,面对的是商品本身和企业本身,这在平台上有形成了另一层关系。这时候,核心要处理好的问题,是面对厂商和消费者,借用平台来达到供需的匹配,这是平台的实际作用。平台需要吸引消费者,厂商才到这个平台来销售。这种平台市场有点像义乌小商品市场的共享式销售网络,大家都可以进来摆摊。

阿里早前对于平台准入来说,是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就是达不到什么样的标准是不能到我天猫来的,只能留在淘宝。现在这个问题变成你的商品放到我这里来,那你能不能放到京东去。这个过程中,有商品品牌自身的努力,但很大程度上也是借助了阿里这种大平台,即平台市场上已经建立的声誉和相应的巨大消费群。这时候,如果要把一个产品同时再放到另外一个跟阿里具有竞争性的平台上去如京东,某种程度来说,对于在京东上开店的厂商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也就是说阿里的销售网络商誉等外溢到京东了。

所以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平台制定具有一些限制性条款也是很正常的。二选一,从形式上来说,是太过简单粗暴的,但是仔细看二选一相关的限制调整,其中一些保护性的条款应该是具备合理性的。这种行为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是一碰到妨碍竞争,就马上扣上一顶垄断的帽子。

Q3:美团取消支付宝入口,微信朋友圈禁止抖音转发,是不是涉嫌垄断

这与上述针对厂商的情况相比有一点不一样,这几个案例实际上直接针对消费者的选择。在互联网移动支付中,支付宝和微信都有相当的比重,把一个支付口子堵起来,显然是取消了消费者的选择。平台利用和某一个移动支付的对手的合作,去打击另外一个移动支付对手,确实涉及不正当竞争。而且因为这个行为是直接针对消费者的,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面向不同的消费者群体,你得先问问消费者,同不同意?

一个类似的情况,微信朋友圈不让发头条的东西,比如抖音。这是也可能涉嫌妨碍,腾讯方的措辞是,这是我的产品,我不让你转发朋友圈,如果你转到朋友圈,会带走我的流量。但其实,很多朋友圈分享的东西,都存在这个“导流”的问题。本质上是企业不想让其他企业获得他的外部性溢出。

这些问题都很有趣,而且还需要深入的研究。

Q4:您对这些大厂企业(头部平台型企业)有何建议?

我个人的看法,现在反垄断的确需要一些法律法规来整治,这是有必要的。但另外一方面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哪些行为是属于严重阻碍竞争,毕竟不是所有的正当竞争行为都是构成垄断的,对于垄断行为的界定实际上还需要有一段摸索期。

总而言之,一是的确有垄断问题,但是当前平台垄断法案的推出,国家的政经宣示意义更大;二是即使是要反垄断,也要对这些互联网平台大公司的行为做一些更细致的具体区分,不要一刀切,也不要一棍子就打下去。毕竟不是所有的互联网平台的妨碍竞争的行为,统统都能界定为垄断行为。

对于互联网平台的大公司来说,可能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互联网平台不仅要从厂家,也就是从平台的供应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也要更多的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

对于政府部门来说,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在我国毕竟是一个新的事情,那么,我们在法律上也需要去参照新商业业态的竞争方式,来对法律做一些完善和补充,来更好地做好反垄断,规范我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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