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最全大事件,16大热点记录行业变迁
2018-01-02 20: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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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腾讯研究院

2017年,中国互联网产业迎来高速发展与变革。在金融、医疗、出行、交通、餐饮、O2O等多个领域中衍生出新的商业应用和场景,改变了用户交互方式、重塑了各细分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一年里,语音识别、图像识别、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最新技术越来越多响彻耳边,并开始渗透到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2017年,中国互联网法律政策的制定紧跟产业步伐。一方面行业基本立法增多,较往年立法效力层级明显提升。《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基础性法律陆续出台、制定或者修订,标志着互联网法律基本框架体系逐步形成。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网络游戏、网络影视、互联网地图、共享出行、电子商务等热门创新产业及垂直细分领域吸引立法者关注,各相关主管部门积极响应,立法向纵深发展。

中国互联网产业生于草莽、长于丛林,成就了和西方国家不尽相同的网络生态;中国互联网法律在懵懂中起步、在探索中创新、在碰撞中共识,凝聚了学界、业界、管理部门及全体网民的集体智慧,走出了互联网法治的中国路径。

2018,我们继续!

1

反不正当竞争法23年首修

增设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条

2017年11月4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专设第12条“互联网专条”,着重对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专门规定。

“互联网专条” 鲜明地体现和回应了互联网时代的竞争特性与规制需求,广受业界关注。如,孔祥俊教授即认为,互联网专条“是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标志,而志在必定的”。

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与国家工商总局等多次征求专家、行业与司法机关的意见,最终采取的“概括+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将3Q大战之后的系列妨碍干扰类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规制范畴,对于指导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构建健康行业市场秩序具有重大意义。

2

网安法配套制定工作贯穿全年

全力确保网安法有效实施

作为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律,《网络安全法》已于2016年11月正式公布,但因条文规定较为原则,真正落地有赖于后续配套规范。由此,2017年网安法配套规范的制定贯穿始终。

其中既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亦有《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还有《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指南》《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基本要求》等大量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它们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等共同构成了我国网络安全保护法律体系。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从2017年8月启动《网络安全法》和《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一法一决定”的执法检查,12月向常委会提交执法检查报告。对于一部新制定的法律实施不满3个月即启动执法检查,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尚属首次,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网络安全法》落地实施的高度重视。

3

消减安全风险

各类安全评估制度逐步建立

为保障网络安全,进而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法》中引入了形式多样的安全评估制度,在2017年各个管理部门的配套立法中得到落实。

在数据出境方面,4月11日,网信办就《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力求相关评估制度科学合理,在行业落地中具有可操作性。

在网络产品服务方面,5月2日,网信办正式发布《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聚焦“国家安全”,审查对象、审查要素更加合理明确。

在互联网新闻业务方面,10月1日,网信办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此外,工信部也于 6月8日就《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制度设计科学平衡了发展与安全的关系,明确安全评估服务于消减安全风险,而并非事前许可制度。

4

个人信息保护重视空前

制度建设取得长足进展

2017年,个人信息保护备受关注。法律制度建设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均有重要成果。

在民事法律领域,《民法总则》第1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是我国民事基本法中首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在行政法律领域,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作为本法的重要内容得到贯彻执行。9月由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工信部及国家标准委组织的“四部委隐私政策审查”,对国内十家大型互联网企业隐私政策规范进行了深入细致评审,其中微信在隐私政策透明度、保证用户知情权、选择权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在刑事立法领域,5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九)》第253条与《解释》相配套,构成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侵害行为的刑事规范完整体系,包括了个人信息罪的罪名罪状、定罪量刑标准、相关法律适用、甚至涉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体现出“适用主体广”“入罪门槛低”“适用刑罚严厉”等鲜明的中国特色。

5

民法典编纂起步

互联网民事立法开启新篇章

2017年3月15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总则》,成为我国在21世纪最终编纂完成民法典的重要节点。其中,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年龄标准下调的规定和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互联网专条,为后续我国互联网民事立法奠定基础。但值得注意的是:

1、对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完善,不能只停留在年龄标准的调整,还应对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类型化研究,为解决互联网领域的未成年人过度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以既能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又可确保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性。

2、关于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第127条只作了留白规定,后续“民法分编”的制定,应结合技术原理,商业模式,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和流转制度等进行研究。也即,应当充分考虑行业实践与法学理论,在互联网企业、用户等主体间作出权衡,完成民法典制定的伟大工程。

6

数据竞争白热化

纠纷争议频发

2017年6月3日,随着行业监管机构调停介入,顺丰与菜鸟纷争落下帷幕,事件从发酵到平息仅仅只有3天时间。但短短3天的战役撕开了数字经济市场竞争的冰山一角,因为它浓缩了这个时代两个最具有争议性的话题——隐私保护和数据竞争。

事实上,“顺丰菜鸟”只是近两年来互联网市场数据竞争白热化的缩影。从“新浪诉脉脉”“大众点评诉百度地图”到国外“HIQ诉linked-in”,这些案例均涉及于此。究其原因,与数字经济的生产资料——数据本身的二元属性紧密相关。

其一是,数据所带有的用户权利属性,也即用户对个人数据所主张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其二是数据本身的竞争价值属性。“数据是数字时代的石油”充分说明了数据作为竞争资源的重要性,但也掩盖了“数据”与“石油”在竞争特性上的巨大差异。与石油的排他性和消耗性相比,数据在技术上的可获得性、在应用上的可复用性,在带来更大的商业想象空间之时,企业间围绕数据的争夺也无可避免带来更多商业冲突。

7

应用分发服务行业自律公约签署

探索互联网上下游公平竞争规则

2017年11月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正式对外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分发服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应用分发服务领域确定了保护用户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基本规则,华为、小米、OPPO、VIVO、腾讯、阿里、百度、360等国内首批16家成员单位在北京共同签署《公约》。

我国现行的行业竞争规则,主要关注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手机厂商、操作系统服务提供商滥用上游地位阻碍、干扰下游应用软件正常服务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方式没有直接规定。

《公约》确定的限制弹窗、弹窗透明、禁止“引流”、开放权限、平等对待等规则,直指当前市场上手机厂商,操作系统服务商等上游企业实施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范例,具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和未来价值。

8

网信领域立法显著增多

从程序和内容两方面逐步规范

2017年网信办建章立制工作明显加速,全年共通过规章2项,涉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7项。

从2005年的39号令到2017年1号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12年后重大修订,体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从PC门户时代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全面转型,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搜索引擎等各类具有新闻舆论或社会动员功能的应用的新媒体渠道都纳入管理范畴。配套颁布2号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流程明确规范。

此外,加大对公众账号、群组、论坛等网络传播不同产品的管理,依互联网产品品类出台规范性文件,垂直立法趋势明显。

9

算法推荐与假新闻治理

国内外共同关注

2017年英国脱欧、美国大选等一系列国际重大事件中,由于机器算法缺乏对事实的核查能力,为假新闻大范围传播提供技术支撑,甚至成为国家信息战、舆论战的重要管道,令facebook、twitter、youtube等饱受质疑,开始采取主动措施防治假新闻。

在国内,以算法推荐为主导的智能新闻客户端也遭到官方媒体连串拷问。7月《人民日报》发表《新闻莫被算法“绑架”》;9月人民网“三评算法推荐”;10月《人民日报》再评《不能让算法决定内容》。12月28日北京网信办关停今日头条6个频道,停止更新24小时,为整个内容创作产业敲响警钟。

算法下的信息内容分发机制,高效打造了“私人订阅”时代,也营造起一个个“信息茧房”。2010年新周刊提出“围观改变中国”,2017年FT中文网感叹“算法改变围观”。

2016年魏则西事件后,国家网信办提出要落实以“信誉度”为主要权重的排名算法;2017年5月国家网信办颁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专职新闻编辑、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并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等,为从业者明确法律底线。

10

互联网平台发展壮大

平台法律义务类型化趋势明显

2017年,随着互联网平台发展壮大,平台立法也向各细分领域延伸。类似电子商务领域的《电子商务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餐饮领域的《网络餐饮监管办法》,网络药品领域的《网络药品监管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正在制定、修订或者已公布的互联网法律规范中,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网络药品交易平台、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等各类互联网平台主体。

规范平台在普遍性义务的基础上,各自还承担了不同的特殊法律义务。反映出立法者对于各类型平台之间差异性的认识进一步加深,平台法律义务类型化立法增多。

11

人工智能在多个细分领域下沉应用

呼吁监管创新

2017年,人工智能产业迅猛发展,技术开始逐步落地到零售、安防、金融、医疗、教育、交通、机器人等领域。在人工智能企业、投资、人才等方面,中国仅次于美国,并且应用场景优势明显。

7月20日,国家出台《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从战略目标、技术研发、人才供给、产业生态构建、资源配置、保障措施等多层面作出前瞻布局。在宏观层面,新规划呼吁针对人工智能出台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标准和知识产权体系以及安全监管和评估体系。

在细分领域,国家开始推动自动驾驶相关立法,9月,交通部起草《公共道路适应性验证草案》,12月19日北京市颁布《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细则》,尝试认可自动驾驶技术的合法地位并规范其道路测试。

随着人工智能在细分领域的发展,预计明年相关领域的法律修订、伦理准则等探索将日趋加强,以机器人、自动驾驶、智能化医疗、公共领域的算法规制以及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安排将作为重点。

12

电竞产业急速扩大

2000万高判赔凸显电竞画面保护纷争

2017年,根据《企鹅智酷》统计中国电竞产业以200多亿元的产值和1.7亿人的用户规模,成为国内游戏产业中的重要一环。随着电竞行业规模的扩大,单一的竞技内容已无法满足用户的需求,以电竞赛事为核心的相关业态布局,如版权分销,粉丝经济,电竞周边等将成为电竞行业未来发展重点。

另一方面,有关电竞赛事画面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各界存在巨大争议,在司法层面存在“类电作品”“录像制品”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等不同方式,甚至有专家认为直播平台的电竞直播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11月13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网易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另外,游戏的呈现画面是电子游戏的基础价值,故游戏直播行为不属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判决引发各界讨论。

13

未成年人网络过度使用引争议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制定正当时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渗透及消费扩张,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所带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但并无配套制度来确保第六条规定的多方主体的“共同责任”能够得到切实有效履行,以网络文化产业消费领域中的纠纷最为明显。

一方面,对于过度消费引发的纠纷,若父母事前未合理引导子女,选择以事后诉讼来解决民事买卖合同纠纷,则会因自己难以完成举证责任而无法遂愿。

另一方面,父母和子女信息素养水平并不一致,在互联网产品使用及消费方面容易产生观念冲突,并极有可能因为错误的冲突消解方式引发极端后果。亟待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规定中,合理配置家庭、学校、企业、社会和政府等多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重视事前、事中的预防措施,系统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14

互联网金融“重整治、强监管”

监管文件密集出台

2017年7月,为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决定成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协调,制定金融发展规划,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延期一年,各项监管制度密集出台。

在支付领域,围绕备付金管理、跨机构清算、条码支付业务等,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由直连模式迁移至网联平台处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在网络借贷领域,2016年底至2017年,银监会相继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加三个指引)监管框架体系就此形成。同时, “现金贷”业务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范畴。

9月4日,人民银行等7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ICO被认定违规,代币发行融资全面禁止。

15

共享单车政策出台

分享经济模式多点开花

2017年,除网约车、共享单车外,充电宝、雨伞、篮球、马扎乃至睡眠舱等共享模式应接不暇。且在资本野蛮运作下,迅速完成从萌芽到催熟,到狂欢,到落幕的过程,商业丛林法则尤其残酷。

2017年8月,交通部等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成为继“网约车政策”后,在出行领域针对共享单车推出的又一项政策。

从行政监管角度来看,共享经济的确会对行政许可主体资质、经营行为等规定带来一定挑战;但2017年的经验说明,在新商业模式发展成熟、能对传统制度形成规模化冲击之前,行业本身还需要大范围优胜劣汰。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给市场自我净化的时间和空间,反而更为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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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研究全面拥抱互联网

学者热情高涨

2017年,网络法律研究成为热点, 国内各大高校、研究机构积极投入:

1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与法律规制研究中心成立。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东南大学设立首家“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

3月,中国政法大学大数据与法制中心成立。

5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互联网刑事法治国际研究中心成立。

20日同日,上海财经大学网络与大数据法治研究中心成立。

6月22日,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正式上线。

9月8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成立。

9月12日,全新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揭牌,该校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同时宣告成立。

11月4日,北航法学院在其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在挂牌一周年之际,举办首届全国互联网治理青年论坛;且早在2014年,北航法学院就在学校发起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法治研究院,下设网络法律政策中心、智能制造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人工智能法律政策研究中心等。

12月2日,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院成立。

12月6日,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人工智能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以及讯飞语音语言联合实验室、3D视觉识别联合实验室。

12月23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

23日同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与大数据研究中心成立。

12月26日,北京市网络法学研究会成立。

12月29日,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研究中心成立。

29日同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成立。

此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也正在筹建中。平台责任、数据竞争与数据治理、人工智能、法律科技、虚拟财产、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等成为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成果丰硕。

2018,大幕初启,在喧嚣中保持理性、在浮躁中独立思考、在创新中坚守审慎、用法律人的视角记录行业变迁,是中国互联网法律人共同的使命!

研究团队

杨 乐 腾讯研究院副秘书长

王 融 腾讯研究院专家研究员

杜晓宇 腾讯研究院专家研究员

柳雁军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彭宏洁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田小军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彭 云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曹建峰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巴洁如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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