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欣:平台驱动型参与如何重构公共沟通? 
2018-05-16 17: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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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律评论 

作者:张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

平台经济的崛起使网络的经济性和公共性交织更为紧密。平台企业在联结商品或者服务的供需两端时,也获取了相当规模和数量、共享某一利益、拥有稳定特质的用户群。伴随着平台经济法律制度建构中多方主体日趋激烈的博弈,一种由平台作为驱动主体,借助数据和算法对用户和利益相关者精准动员,以期对特定立法政策展开制度外影响的“平台驱动型参与”逐渐兴起。
对“优步”于世界各地推动的网络请愿观察后发现,平台驱动型参与具有参与规模瞬时增长、多属性参与媒介深度融合、参与方式数据驱动以及线上线下参与聚结的特性。
这一现象客观展现了信息技术在推动公众参与时的潜力以及数字经济时代公共话语格局变迁的新图景。但受商业利益驱动,现阶段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形式化民意展示无益于真正促进和改良公共沟通结构。未来立法实践应重视平台企业、平台用户、立法者等多方主体的联结、互动和协同。

目次

一、平台驱动型参与的提出

二、平台驱动型参与产生的外源动力

(一)平台经济的迅速迭代和立法回应滞后性形成“步伐困境”

(二)平台经济的开放协同性加大立法事实识别和判断的困难

(三)平台经济的技术性为立法决策形成过程的有效沟通带来挑战

三、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四项特征——以优步网络请愿为例

(一)参与人数呈现瞬时指数级跃迁增长

(二)参与媒介呈现融合性和扩散性

(三)参与方式呈现数据驱动的多元化特性

(四)参与渠道聚结且呈现较强压力性特征

四、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形成机制

(一)数据和算法赋予平台应用促成公众参与的技术性竞争力

(二)合作共享的情感认同和策略性话语引导构筑参与动力机制

五、结语

本文原题为《数字经济时代公共话语格局变迁的新图景——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兴起、特征与机制》,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思想栏目(第119—132页),原文15000余字,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如需引用,请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平台驱动型参与的提出

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的崛起被视为“数字革命”时代改变当下和未来的三大源泉之一。

与传统企业的发展路径有所不同,平台企业在数字环境下以边际成本几近于零的方式接入、再生产和分配各类生产要素,在颠覆传统组织的边界范围内进行资源的精确配置。

在这一过程中,为最大化平台企业的生产效益,采取迅速增加用户数量从而获得指数级增长是其商业逻辑运行的重要内在机理。在扩张阶段,这种颠覆性的商业运行模式是否严格合法、合规并非首要顾虑。若遇法律“掣肘”,平台企业常以极强的动机、意愿和激励来推动法律的变迁,寻求释放更多的制度空间以适应其增长和扩张的需要,从而在客观上担任起“规制企业家”的角色。

在平台企业推动法律变迁的三项核心策略中,通过精确把握用户和利益相关者的偏好和行为模式,迅速营造情感联结和价值认同,联合公众的力量以大规模网络请愿的方式获得议价能力,以促使立法者做出有利回应成为重要且正在兴起的策略之一。

时下的平台企业中,优步(Uber)、爱彼迎(Airbnb)、来福车(Lyft)等诸多企业对于这一策略屡试屡验,逐步演化形成了一种新的公众参与类型——“平台驱动型参与”(Platform- driven Participation)。

从动力结构来看,平台驱动型参与与政府驱动型参与和媒体驱动型参与的最大不同在于其由平台企业发起。通过动员平台用户和利益相关者在平台客户端和社交媒体上展开在线一致行动,以期对特定的立法政策展开制度外的影响。平台驱动型参与是一种数据驱动的精准化在线参与,具有网络参与和立法游说的混合特征。这种新的参与类型预示了网络时代颠覆性科技主体与立法者互动的新兴趋势和未来方向。

与此同时,平台驱动型参与还彰显了网络公共空间的多元化趋势。它为我们展现了在政府主导的制度性参与渠道之外,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兴起于社交媒体领域,还能够发端于平台企业的客户端上,并成长于平台企业自行开辟的参与空间之中。因此,平台驱动型参与不仅提供了一个帮助我们理解平台经济公共性特征的视角,还有助于我们把握信息技术在推动公众参与时的潜力和感知其能够达到的边界。

围绕平台驱动型参与这一核心研究对象,本文第二部分将剖析其产生的外源动力,以获得对这种参与类型演化背景的深度理解。第三部分以最具代表性的优步网络请愿为例,总结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四项核心特征。第四部分从技术架构和动力机制的角度探索其形成机制。第五部分对这一现象进行简要反思和分析,以期获得在移动互联时代达成公众参与有效性和规范性平衡的启示,为我国立法者探索智能化、高效化、透明化、精准化的“智慧型参与”提供些许有益的视角和维度。

平台驱动型参与产生的外源动力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以社交媒体为平台节点的网络参与形式已经得到了多学科的探讨和挖掘。但伴随着网络空间参与者的不断丰富和演化,网络技术架构的不断更新与升级,网络的经济性和公共性以更为紧密的形式交织呈现,出现了平台驱动型参与这一新型参与现象。

在这种新的参与类型中,平台企业作为驱动主体,主动寻求在“政府/媒体”二元驱动的公共空间之外开辟新的参与空间,以网络请愿和立法游说相结合的方式努力拓展法律制度的边界。产生这一现象的根源根植于颠覆性科技时代法律制定所面临的一系列挑战和难题背景之中,尤为集中地呈现了平台企业和立法者在当前法律制度建构生态中的多层次冲突和张力。

(一)平台经济的迅速迭代和立法回应滞后性形成“步伐困境”

平台经济的创新具有迅速迭代性。这种始终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使立法者在立法时机的选择、立法策略的设定和立法框架的形成等诸多关键决策领域面临系列挑战。立法的审慎性一定程度上内生决定了其在回应社会变迁时的滞后性。但与以往的科技变迁不同,依托于数字技术,平台经济将科技的发明、创新、扩散和应用等各个阶段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断压缩。平台经济发展日益攀升的速率使立法者常处于一种被动追赶和缓慢滞后的状态,出现了“步伐困境”以及“规制断裂”的难题。

与此同时,技术发展带来的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 dilemma)使及时性的立法供给显得日趋紧迫。这一困境警示我们,当一项技术的社会后果不能在技术生命的早期被预料到而加以及时调控和规制时,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将使其成为经济和社会结构的一部分,由于对负面结果的控制变得昂贵、困难和消耗时间,以致难以或者不能改变。

对于寻求短期内用户数量的跃迁式发展和商业运营模式迅速繁殖的平台企业而言,这种蔓延式发展的态势就使立法者可能面临平台经济立法的科林格里奇困境。例如,2009年才成立的优步平台曾以约每五天进入一个新市场的速度迅速扩张,平均每周就有将近30000人下载优步应用并使用其提供的叫车服务。

截至2017年12月,优步已经在全球为超过80个国家、760个城市提供服务。当伦敦的立法者和监管者决定拒绝向优步颁发私人雇佣经营者许可证时,有评论者一针见血地指出“优步仅在伦敦就雇佣了40000名司机。(因此)这一决定就像是关闭了一个城镇一样”。

除此之外,优步还在不断扩展其业务边界,不断更新其技术应用。平台经济的迅速迭代特性和立法回应的天然滞后性形成的“步伐困境”促使平台企业拓展和探索以立法游说为代表的传统立法影响机制之外的更加立竿见影的策略,以推动立法者尽快确认其合法性,为其发展做出更为及时、包容的回应。

(二)平台经济的开放协同性加大立法事实识别和判断的困难

平台经济具有开放协同性特征。其已经跨越了传统企业内部孤立式协作和运营的体系,转而诉诸大规模的社会化的协同。因此,平台经济的开放性、网络化、协同性使其不仅颠覆了主营经济领域,还对关联领域带来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巨大影响。这使立法者对相关立法事实的识别和认定变得更为困难和复杂。

例如,爱彼迎在方便游客旅途住房的同时却一定程度上抬升了固定地段的房价。又如,优步虽然在交通运输服务领域为用户提供了便捷化服务,为弱势群体的出行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其在行业公平竞争、保护传统就业、劳动用工保护等方面却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对于决策者而言,到底哪些事实才是应当纳入立法决策的关键信息?在安全、廉价、公平竞争、平等就业等各种公共利益之间到底应当如何平衡?这些抉择于立法者而言是巨大的挑战。因为在平台经济诞生的“后事实型社会”中,其立体化、复杂性使立法者已经逐渐缺乏可以依赖的标准来指引其判断哪个“事实”是最为相关的、是客观真实的,从而协助其做出妥当的决策。

当依靠科学提供的具有限定性和确定性的知识作为决策基础的时代已经逐渐褪去,平台企业便展现了较强的激励与传统利益主体进行竞争,积极“构建”并试图影响能够纳入立法决策视野的“事实基础”。因此,在积极扩展商业版图之外,通过多元化渠道争夺立法决策者的注意力也成为平台企业的另一个重要战场。

(三)平台经济的技术性为立法决策形成过程的有效沟通带来挑战

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兴技术的出现纷纷为平台企业的发展助力。平台经济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虽为其带来了巨大优势,使其具有明显优于传统行业的技术竞争力,但技术的参与也给立法决策圈中各方的有效沟通带来了重大挑战。

传统的以立法游说、立法论证等制度设计为代表的沟通机制无法真正应对平台经济的技术性所带来的智识挑战。实践中,一系列事实表明平台企业雇用的立法游说者较易因传统行业的立法游说竞争和立法决策者的不信任态度而宣告失败。

与此同时,为了防止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决策做出的时间紧迫性又侧面加深了决策过程中相关主体在沟通和商谈时所面临的困难和阻碍。因此,我们常可以看到平台企业面临法律挑战时的抱怨和质疑。例如,爱彼迎就曾明确表示现有的法律既未从根本上抓住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本质,也未能制定出真正适合新的经济形式发展的制度设计。

故当下各国立法者尚在努力探索行之有效的沟通机制,以期能够帮助决策者对于平台经济发展真正有益的创新性想法予以清晰知晓,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因专业知识不足而在沟通中被所涉利益各方不当干扰和捕获。因此,面对传统立法游说的失灵,平台企业转而联合广泛存在的用户,以一种创新性的“草根式动员”方式协助其开启与立法者的沟通和商谈渠道。

基于上述三个困境,目前各国立法者大多采取两种路径:一种采取包容和宽松的立法思路;另一种则采取较为严格保守的规制策略,明令禁止不符合现有法律框架的平台经济业态。

当面对这一情境时,平台企业主动扮演“规制企业家”角色,利用其与平台用户的联结性,成功地在世界各地发起多起颇有影响的网络请愿。因此,从平台驱动型参与产生的外源动力来看,这一现象深刻地折射出平台经济主体是如何从经济领域介入到公共领域,成为继社交媒体之后公众参与领域的又一“颠覆性基点”的。

同时,这一现象还展现了当面对传统立法决策机制应对迟缓所带来的法律困境时,平台企业是如何依靠一己之力开辟出新的沟通渠道,突破传统竞争企业和决策者的“层层围困”,最终进入立法决策圈并成功对法律变迁施加影响的。

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四项特征

——以优步网络请愿为例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多节点融通性使网络空间的资源和权力富有流动性。它们不属于任何人,而属于互联网本身。在网络社会中,解决某一问题的关键并非缺少资源,而在于是否具有从互联网上获取所需资源并凝聚成“点”的优势和能力。

伴随着商业逻辑的重大变革,“大平台+小前端+富生态”的组织形态开始大量出现。这种组织形态使平台企业具有极强的自我衍生性。当面临来自外部的挑战之时,其可以依托现有资源打通新的资源,成为新的关键节点。

因此,平台企业虽然在诞生之初以商业化和经济性为其核心追求,但伴随着商业交易模式的不断延展和更新,平台参与者的不断增加和丰富,平台的角色、功能和定位亦不断演化。

从商品、服务供给和需求的中介者,到制定交易规则、纠纷解决、认证身份等提供“准公共服务”的治理者,平台的经济性特质逐步培育和发展出公共性特征。在这一演化过程中,从“信息聚合者”到“平台生态治理者”再到扮演本文所探讨的公众参与领域的“颠覆性基点”,平台的功能和定位逐步立体、丰富和多元。

正如奥利·罗贝尔所总结的,“若要对平台经济进行定义,首先需从反面排除两项相悖的特质:传统性和静止性”。

由此可见,平台经济的本质就蕴含了一种不断演化的生态学。当遭遇立法阻挠或者外部挑战之时,借助于自身拥有的规模庞大而稳定的用户群、利用数据获取用户的精准偏好,从而运用策略吸引用户的注意力,既是一直以来平台企业的核心业务资源,也是平台企业顺势而为进行立法博弈的有效利器。

在众多平台驱动型参与实践中,总市值预计超过680亿美元,于世界各地成功发起多次网络请愿的优步公司堪称典型。这家成立于美国旧金山的科技公司开启了一扇宝贵的窗口,为捕捉、观察平台驱动型参与的特征和机制提供了良好的样本。

优步成立于2009年3月,依托移动互联设备和复杂的匹配算法,将乘客和有意兼职的司机通过智能化的算法系统予以即时、就近和精确对接,为超过80个国家和地区提供实时共乘服务。作为平台经济企业的典型代表,在过去的五年中,仅在美国,优步就身陷超过173起法律诉讼,并被12个国家和地区禁止营运。

当面对来自传统出租行业和监管机关的挑战之时,优步一方面依靠自己组建的立法游说“军团”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借助其积累的大量用户数据,通过精确的算法指引,成功地在全球范围内发起多次颇具影响的立法请愿,并由此为其实质性参与到多地立法和监管政策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契机。据不完全统计,从2014年到2017年,优步在美洲、欧洲、亚洲发起十余次立法请愿(见下表)。

优步发起立法请愿的地区和参与人数表

与政府驱动型和媒体驱动型参与相比较,以优步为驱动主体发起的平台驱动型参与具有如下四点特质:

(一)参与人数呈现瞬时指数级跃迁增长

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优步常常在发起请愿行动(Uber Action)的几个小时内就可以在平台上获得数万签名,瞬时聚合众意,迅速达成预期的请愿目标。

例如,在伦敦交通局提议针对私人雇佣车辆的严格管制措施时,仅用时不到24小时,优步就通过网络达成了其预期的100000个签名。同样地,在美国弗吉尼亚州监管机构即将做出针对优步的关键决策时,通过在优步应用上发布动员信息,以平均每秒产生7个电子签名的速度,优步就迅速成功募集了超过了450000名用户的支持。

这种参与人数规模的指数性跃迁增长并非仅限于欧美地区。

在我国澳门地区,由于当地监管者采取较为严峻的执法手段,且并不愿意与优步商讨其合法性,因此在优步发起的针对性请愿活动中,仅用时24小时就获得了15000个网络签名,直接引发了交通局运输管理处负责人的回应。同样,2016年在我国台湾地区发起的“让优步留在台湾”的网络签名请愿活动中,仅4小时参与用户就突破2万,最终亦获得逾4万人的网络支持。

由此可见,与政府驱动型参与长期以来面临的参与人数不足、参与动力薄弱、参与冷漠性强的现状相比,从参与人数规模而言,平台驱动的公众参与不仅参与人数众多,而且呈现瞬时指数性增长的特点。

(二)参与媒介呈现融合性和扩散性

政府驱动型参与多遵循制度框架内设定的参与渠道和参与方式,在参与人数、参与范围上均难以与平台驱动型参与相比,具有架构上的封闭性和控制性。媒体驱动型参与虽然具有较强的开放性,但主要在社交媒体形成的场域内扩散,参与者的利益联结性不强,具有松散联合的特性。

以优步网络请愿为代表的平台驱动型参与充分彰显了平台的开放性,既确保了参与者的利益联结性和参与效能感,又通过深度融合多类媒介施展扩散性和辐射性。网络请愿的动员虽然最初在平台应用上展开,但优步应用的用户大多具有使用社交媒介的习惯。

为最大化地扩展影响力,优步充分利用其平台的开放性以及对用户社交媒介习惯的精准了解,积极鼓励用户将请愿活动在社交媒体上一键分享,由此融合平台应用和社交媒体,联合打造优步行动的广阔空间。例如,在我国澳门地区发起的请愿中,脸书页面就相继开启了支持优步的专页,并获得了多个民间团体的自发支持,引发了持续性的网络支持和关注。

再如,在我国香港地区,由于警察逮捕了多名优步注册的出租车司机,优步随即动员公众以网络请愿的方式支持优步。虽然在优步平台发起,但参与者踊跃在社交媒体分享观点,使得距请愿开始仅一个小时,10000个签名就被成功集结。不到24小时,就有40000名优步用户以及通过社交媒体得知这一信息的支持者表达支持。最终,共有近50000名公众通过签订请愿的方式来支持优步。

同样,在美国加州和纽约,当立法者试图加强对优步司机的规制时,在优步平台应用上发起的在线请愿也如法炮制扩展到社交媒体上,获得了多位“意见领袖”的转发支持。由此可见,平台驱动型参与虽然最初于平台客户端上发起,但其依托丰富的网络生态和自身架构的开放性,可以让多种参与媒介深度融合,以广泛扩散和持续辐射的态势最大化地获取公众关注。

(三)参与方式呈现数据驱动的多元化特性

诸多研究表明参与渠道的易用性、可及性与公众的参与体验紧密相连。平台企业作为“用户至上”理念的忠实践行者在动员公众参与时从架构、技术和方式上进行了充分、周密的考虑,根据用户的特性提供智能、易用、便捷的参与条件。

优步主导的网络请愿中,依托平台应用的架构为用户提供智能化的参与渠道。例如,其在应用上开发了名为优步行动(Uber Action)63的电子请愿参与功能,以此降低参与者的技术操作门槛。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用户特性,通过数据分析打造多元化参与方式。

例如,在纽约地区,优步拥有超过200万的用户,每天客运派遣量超过25000次,相当于纽约传统出租体量的两倍。2015年,纽约市长比尔·白思豪(Bill de Blasio)提出限制发放优步平台车辆许可证的法案。

此法案一旦通过对于优步在纽约的扩张计划会带来实质性影响。为最大限度地联结当地用户,优步在纽约地区的应用平台上专门设计了名为“De Blasio’s Uber”的功能。

通过对用户数据进行地域化分析,当纽约地区的用户每一次登录并使用叫车服务时,都会看到“无车可用”或者“等待25分钟”的提示。但实际上,该提示并非当下真实搜索后的结果,而是优步通过技术设计为用户做出的页面展示。通过模拟纽约提案一旦获得通过后该地区优步服务将要面临的境况来为用户清晰展现该法案与自身的利益联结性。

在展示过后,会有页面弹出并号召用户“现在就采取行动”反对该法案的提示信息。同时,纽约市长的邮箱地址在页面上被即时提供。

在这次动员中,优步轻松获得了数万名用户的支持。仅市长和城市委员会就收到了超过17000封反对邮件,由用户们详陈反对法案的理由。由此可见,平台驱动型参与彰显了较强的数据驱动特性。平台企业通过为用户清晰生动地展示法案通过后可能带来的后果,以及提供最为易用、便捷的参与入口和多元化参与方式,汇聚了法案所在地用户们的支持,在该场立法博弈中完胜。

(四)参与渠道聚结且呈现较强压力性特征

在业务领域,如何开拓全渠道并做到线上线下的融合共赢已经成为平台经济发展的主流趋势和关键布局。因此当平台企业由经济领域介入到公共领域时,为聚结线上线下的支持力量,全面协同的全景式思维被极尽能事地加以运用。当线上线下参与渠道被有效聚合时,所生成的面向决策者的舆论压力异常活跃,也更易因此产生显著影响。

例如,在纽约的请愿活动中,优步将“用户、数据、车辆”这三项在平台上积累的优势资源有机结合,通过线上请愿与线下集体行动联合一致的方式增加话语权和影响力,达到最大限度施加决策压力的目的。

2015年6月30日,优步应用的用户通过推送功能获知其可以在固定时段免费搭乘UberPOOL拼车服务前往纽约市政厅参加集会,以反对市长提出的法案。经过前期充分的线上动员和社交媒体的大规模转发,集会当天获得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最终,迫于线上和线下的双重压力,纽约市长的提案搁置并专门启动一项交通调研以期研究后再议。

在美国俄勒冈州波特兰地区,当被禁止提供叫车服务时,优步同样轻车熟路地采用类似策略。通过对当地法律的分析,优步暂时以快递公司的身份策略性地运行,通过在城镇周围派送免费的冰淇淋获得大量可靠的用户数据。利用收集的数据,优步在线上线下联合召集了大量支持者,成功地给当地的监管者施加压力,最终为其运营获得了制度空间。

当线上线下融合制胜、各方力量广泛协同的经营思维被运用于公共领域时,平台企业具备了成为公众参与助推器的种种资源和优势。通过将平台升级打造成为公众参与领域的新兴“基础设施”,平台企业逐步建立起新的立法博弈平台,展现了数字经济时代立法博弈的新图景。

通过上文论述可知,平台企业正在利用大量的交互数据作为决策基础并对用户和利益相关者进行精准化动员。通过联合线上线下参与渠道并对多属性媒介予以融合,平台企业正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一场场让立法者和监管者猝不及防的“战役”。正如有评论家所指出的,“优步想让你不用离开家就能改变世界”。

平台驱动型参与展现出了不同于任何一种已存参与类型的独特特质。这种参与现象的背后深刻地展现了信息技术在公众参与领域的潜力。当拥有用户、数据、算法时,平台企业不仅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经济领域的先锋代表,其还正以颠覆者的姿态阔步迈入政治和法律领域。在平台驱动型参与中,我们看到了通过形式上的民意展示,平台企业是如何让社会和立法者了解公众对于新兴科技和共享经济的支持态度并借此获得议价能力的。

我们也看到了依托新的信息基础设施和新的生产要素,平台企业是如何通过对用户“赋能”,激发和释放公众的参与热情,完成了正向激励和技术突破,推动法律变迁并获得了更为包容和弹性的制度空间的。平台驱动型参与虽然仅是网络社会变迁图景中的一角,但却影响巨大并超越国界。

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形成机制

平台驱动型参与虽独具特质,但就本质上而言仍是一场发端于网络的集体行动。虽然任何一种集体行动形成的影响因素和形成机制都十分复杂,但各种类型集体行动的达成所彰显的共性之处在于,动员者或从宏观、或从微观获得了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有利环境、资源和动力。

平台驱动型参与发端于平台应用之上,成长于以社交网络为代表的多元媒介之中,并在线上线下两个维度的公共空间蓬勃发展。因此,其核心动力应嵌入于平台企业之中,其关键资源应依存于平台应用之上。平台驱动型参与的最终达成还需要技术、对技术的创造性应用以及相关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互动。

限于篇幅,本节聚焦于平台应用相较其他参与平台所具有的技术优势,以及平台企业作为驱动主体在建构激励机制时所采取的行动逻辑。

(一)数据和算法赋予平台应用促成公众参与的技术性竞争力

依据平台的架构,从信息流和数据流出发,可以将平台划分为参与层、规则层和数据层。三个层级交互作用、联动反馈,积累了巨大体量的数据。依托数据和算法构成的技术能力,平台企业拥有不同于其他参与平台的独特优势。这为其卓有成效地促成公众参与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土壤。

首先,在平台的参与层,借助主营业务,平台积攒了海量规模的用户。这些用户生成的海量数据以及特定的媒介使用习惯成为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关键资源。

一方面,平台企业的网络外部性特征使其在达到一定的用户基数后具有指数性增长的态势。平台企业因此兼具集聚性和开放性。前者可以将由主营业务培养的巨量用户稳定“嵌入”到平台企业组建的网络结构中,形成平台企业迅速扩展立法影响力的基础资源。

另一方面,与一般参与平台的关注人群有所不同,平台企业的用户不仅相对稳定,而且具备较强的数字媒介素养,对移动社交媒体持有积极开放的态度,并具有较强的社交网络影响力。在信源纷杂的时代,社交网络影响力意味着能够成功获取公众注意力的概率。无论是承载公众信任的“意见领袖”,还是融合公众偏好的智能算法遴选,社交媒体对于公众注意力的争夺具有巨大优势。

因此,在平台企业开启参与渠道后,平台媒介和社交媒介迅速融合,形成“连锁反应”并促使参与人数呈现指数型增长,这与平台企业希望达成的瞬时巨量、爆发性参与目标不谋而合。

其次,在平台的规则层和数据层,通过各类智能算法对用户数据加以挖掘和解构,可以帮助平台企业精准刻画用户的偏好组成、行为习惯等关键数据,从而形成一系列智能决策支持技术。这些技术不仅为平台企业因地制宜地制定有效的动员策略提供科学依据,还为其全程掌握参与发展态势并及时做出动态性调整提供了决策基础。

虽然所有网络参与平台都因降低了信息发布和获取成本而具有一定的动员优势。但平台应用的运行架构可以使其精准性地完成“平台一用户一立法者”间的信息传递。当促成公众参与有关的信息流与用户的偏好具有一致性时,公众参与被成功发起的概率会大幅提升。

通过对算法和大数据的高度依赖,平台企业对用户数据进行智能化分析,筛选出利益相关的用户群体,在信息传递层面达到信息与用户偏好的一致。例如,当面对世界各地思路风格迥异的立法者时,优步就利用空间在线分析处理和挖掘等技术筛选出在地理位置上与相关立法政策联结最为密切的群体,以及在乘坐频率上最高、对其服务依赖性最强的用户群体作为核心动员对象。

当这些被筛选出的核心用户同时又具有特定选区选民的身份属性时,联合其表达对特定立法的反对就会对决策者施加更为强有力的压力。因此,数据和算法的结合为平台企业创造了巨大的技术竞争力。这种技术优势具有强大的创新驱动和解构能力,有利于破除传统网络公众参与所面临的技术壁垒。

不仅帮助平台企业深入了解动员对象,还为其制定精准、有效的信息传递策略提供决策支持。像优步一样的诸多平台企业因这种技术竞争力获得了成功动员用户的能力,一定程度上因此改变了立法博弈图景中“强立法者—弱初创企业”的局面。

(二)合作共享的情感认同和策略性话语引导构筑参与动力机制

海量数据和智能算法为基础、兼具聚合性和开放性的动态架构为框架,平台企业具有其他参与驱动主体难以轻易具备的技术竞争力,为其形成科学的动员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但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形成不仅取决于平台企业蕴含的技术竞争力,还取决于平台企业对以合作共享为核心的企业文化的充分利用,以及对具有说服力和动员力的策略性叙事话语的使用。

平台文化所带来的情感认同以及推进“意义共享”的愿景式叙事策略共同作用,建立起平台企业和参与者之间的联结性和信任感,形成了用户采取一致行动的正向动员结构,克服了个人理性支配下集体行动被侵蚀和消解的难题。

首先,平台企业合作共享的文化内核形塑了用户对于平台的情感认同和参与行动逻辑。平台经济的兴起与集体智慧被广泛运用密不可分。

伴随着移动互联技术和共享经济模式的快速发展,汇聚群体智慧的各类众包技术已经被融入多元应用场景中。

例如,优步平台的商业运行逻辑就典型地体现了众包思想。叫车用户为众包任务请求者,愿意提供运输服务的司机为众包参与者,通过优步建构的移动应用平台,将具有时空特性的众包任务分配给非特定的众包参与者,要求参与者以主动或者被动的方式来完成众包任务并满足任务所指定的时空约束条件。

这种运营方式具有交易标准化、规则人性化、创新生活化的优良特质。当这些特质反馈于平台方,使其召集力、支配力、影响力和渗透力更强。

与此同时,虽因经济利益聚集于平台,平台的用户和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心理范式却受到平台组织“框架效应”的影响,更易形成群体性行为。因此我们看到平台企业竭尽所能充分挖掘与用户高效互动所创造的独特价值。例如在平台治理领域,越来越多的规则制定、纠纷解决都遵循着“搭建内部平台、需求发包、接包者参与、任务完成”的思路,通过将不同群体有机汇聚从而将用户参与推向极致。

故而在每次参与中,用户不仅习得了参与的技能,强化了合作共享的参与精神,还可能由此加深对平台文化的认同。这种认同提升了用户的参与认知,完成了对平台服务的情感转换。

因此,当平台希冀扩展其在立法决策网络中的议价能力时,运用众包机制则顺理成章。平台企业通过将用户嵌入其创造的立法愿景,动员用户在请愿领域广泛协作完成民意汇聚和展示,由此获得立法博弈的更高筹码。因此,在优步于世界各地发起的公众参与中,特意选择了请愿这种参与方式。

与其他参与形式相比,请愿方式常以达成固定数量的签名为基准。而达成固定数量请愿的目标就如同一次需要发包给用户,需要其协作完成的“任务”一样,是又一次由用户参与的众包实践。

所以可以看到在伦敦的请愿中优步高调宣布希望达成100万联署签名的“任务目标”;在温哥华的请愿动员中宣布希望达成50000人的联署目标;美国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的请愿动员中宣布希望达成25000人联署签名的目标。

这其中的运行机理正如有学者所总结的,“一旦人类懂得驾驭合作之力量,就可以以之改进商业流程、设计更为智能的科技、改革我们的经济体系、将对科学的志愿贡献最大化、减少犯罪、提升公民运动的效力”。

其次,诉诸“共享精神”的愿景式叙事策略和对参与议题的框架化话语引导形塑公众对参与议题的认知。相关研究表明,参与者的利益嵌入性以及参与对象的知识复杂性是影响公众做出参与决策的两个关键因素。

参与者的利益嵌入性是指参与议题对某一群体的潜在利益可能带来的损失或者收益程度;参与对象的知识复杂性是指相关群体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结合自身偏好理解参与议题的争议点从而形成具体认知。

平台企业通过诉诸“共享精神”的愿景式叙事策略构筑公众与参与议题的利益嵌入关系。同时,面对复杂的监管问题,平台企业主动将议题框架化,引导公众形成对其有利的认知。两者有机结合,相互作用,构筑了平台驱动型参与的动力机制。

与其他参与类型有所不同,平台驱动型参与的目的在于助力平台企业,使其在立法博弈的“战役”中胜出。因此,面对如何规制平台经济这一新兴且热议性话题,不同的联盟主体常展开竞争性互动,争夺“话语霸权”,以吸引公众注意力,寻求获得广泛支持。平台企业惯常运用的叙事策略之一是结合动员地的人文特点,寻求自身业务与城市愿景的契合之处,以此加强用户及更大范围的公众与参与议题的利益嵌入性。

以优步为例,面对着合法性、乘客权益风险、资源配置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论争,其主动诉诸“共享精神”的美好愿景,以共享经济的践行者角色详细罗列其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弱势群体出行、推动城市就业、推动交通行业变革等多个领域的重要意义,尝试将企业愿景与城市愿景相融合,以激发参与者的情感共鸣,寻求成员之间共享的意义基础和认同,从而破除集体行动障碍。

因此,无论是优步澳门官方网页提出的“坚持风雨同路,为澳门继续出行”的标语,还是优步香港官方网页提出的号召公众“推动香港进步向前”的呼吁,这些叙事话语的目的在于将用户使用并支持优步服务出行的“事实”赋予丰富意义,鼓励用户从社区和公共利益的视角采取支持行动。

在成功建构参与者的利益嵌入性之后,平台企业还主动将议题框架化,通过策略性话语引导公众形成对其有利的认知。平台经济的监管本身是一项十分复杂的议题。但要获得公众的支持,需要突破立法者和传统行业的话语竞争,主动引导参与者形成认知共识。

一方面,平台企业大多将自身定位于兼具科技创新和人文关怀的“初创性企业”形象,相关参与议题的出现是因其触动传统行业的既有利益,以此刻意忽略参与议题具有复杂利益博弈的面向,从而为用户提供特定的认知和行动框架,形塑公众对网约车领域的个人偏好和风险态度。另一方面,通过技术辅助手段引导公众对参与议题进行解读,以降低法案及相关监管行为对公众的知识复杂程度,引导公众形成对其有利的认知。

例如,在与纽约监管者抗争的过程中,优步应用就采用短视频的方式形象化地向用户展示,如果不利性法案获得通过,纽约用户的交通出行成本、就业损失等利益相关方面将会受到怎样的不利影响。因此,通过清晰、易懂、图文并茂的方式降低议题理解的知识复杂程度,为用户分析某一政策出台后将如何阻断公众获取相关服务带来的便利而强化公众参与的动力。

就平台经济所在的领域而言,原本并不属于公众参与的活跃领地。但平台企业在联结商品或者服务的供需两端时,也在其平台上获取了相当规模和数量、共享某一利益,拥有稳定特质的用户群,以此掌握了网络动员所需的关键资源。借助数据和算法为依托的决策支持技术,合理运用合作共享的情感认同,通过对公众进行策略性引导,平台企业为用户构筑了参与动力机制,其驱动下的公众参与便应运而生。

结语

科技虽然无法改变民主参与的全部问题,但它的确在今天变革了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和方式、维度和内容。被喻为“科技巨人”的代表性平台企业从经济领域出发,介入、渗透并颠覆了公众参与领域。

伴随着平台经济的崛起,公众参与的渠道被进一步扩展,多属性参与平台之间进一步融合。通过对数据和算法的有效利用,一套具有智能细分、数据驱动特性,体现高效化、精准化和智能化的参与动员技术正在为动员公众提供智能技术支持。

平台企业的进入还使公共领域话语分配格局发生了动态变换。本处于权力话语格局的边缘和弱势地位,但凭借对海量用户的充分了解和对动员策略的精准运用,平台企业可以成功地与传统参与平台争夺公众的注意力,主导公共领域的叙事话语。

面对平台企业对公共领域的渗透,一方面,立法者应当以更为敏锐的视角和更为开放的态度加以应对,主动探索并迈向具有智能化、高效化、透明化、精准化特征的“智慧参与”,对现有的公众参与方式、途径、技术加以适时革新。

另一方面,也需意识到平台驱动性参与所带来的复杂性影响。这种参与类型虽助推沟通渠道和沟通方式的多元化、移动化、扁平化,但目前频繁显现的无序、自发、集聚性的平台驱动型参与可能给决策质量带来诸多挑战,由此形成的应急性、压力性回应模式并不利于法律秩序的良好生长。

尤其当平台经济主体意欲通过联结公众而扮演推动法律变迁的代理人时,这种新型的立法参与方式更值得警惕。更为重要的是,商业利益至上永远是平台驱动型参与产生的原初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无助于促成理性共识达成,从而促进改良沟通结构的参与仅是一种形式化和工具性的“民意展示”,极端发展后甚至是一种参与的异化。

但平台驱动型参与现象的确客观展现了数字经济在今天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全局贯穿性影响和渗透。其不仅带来了商业模式和产业组织的根本性变革,还通过对政治、法律、文化等诸多领域提供扩展性入口,通过彻底践行协作共享精神,持续地打破各领域的原有概念和边界,促进“参与性社会”的全面来临。聚焦于立法领域,平台驱动型参与还深刻地折射出了当下各国立法者在形成有关平台治理的各项决策时对平台企业以及平台用户纳入不足的现状。

正如有学者所呼吁的,人们应当正视平台经济给法律带来的颠覆性意义,重新认识公众介入、市场创新和规制创新之间的联结和互动。在探索平台治理的未来立法实践中,如何达成平台、用户、立法者等多方主体间的有效联结、互动和协同将会是一项重要而有意义的课题。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移动互联时代立法公众参与的类型特征、形成机制和应对策略研究”(17CFX058)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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