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 VMware 软件:判
2023-05-29 07: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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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头条

被告人:林某,男,1991年生,中专文化程度,淘宝网店铺“智享娱乐”和互联网网店“正品专卖商场”实际经营人。

检察院指控:

VMware,Inc.(以下称“威睿公司”)系VMware系列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威睿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睿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行使著作权。威睿公司为保护上述作品著作权采取许可证密钥等技术保护措施。

2020年9月至2022年5月,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威睿公司许可,经营淘宝网店铺“智享娱乐”和假冒VMware官网的互联网网店“正品专卖商场”,以提供下载链接、安装教程等方式,擅自对外销售盗版VMware系列软件和非法获取的许可证密钥,并使用其控制的支付宝账户及ID号收款。

经权利人鉴别,林某销售的盗版软件与威睿公司的作品实质相同,销售的许可证密钥可以避开威睿公司为其作品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

经统计,林某通过网络销售盗版软件及对应的许可证密钥,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2年7月19日,林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林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提请法院依法审判。

林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不持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认为林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预缴了部分罚金,无前科劣迹,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希望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林某适用缓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威睿公司提供的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威睿中国公司出具的《软件说明》《未授权销售声明》《软件同一性声明》、经美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书(附中文译本),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从林某住所处扣押的笔记本电脑、手机中提取的计算机程序记录、文档、图片、即时通信信息等电子数据、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文书》,证人仇某、吴某、黄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林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林某向法院缴纳了八万七千元。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故意避开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于庭前缴纳了部分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电脑、手机予以没收。

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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