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递|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纠纷典型案例
2023-05-28 07: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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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梦溪拾笔 数字治理全球洞察

甲某、乙某1、乙某2诉丙某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成年人因感情纠纷

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

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甲某与被告丙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丙某为了发泄情绪,在使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系列微博,攻击甲某及甲某的未成年人女儿乙某1、乙某2,其中一则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除此之外,丙某还发了数十条短信对甲某及乙某1、乙某2进行辱骂。丙某发送的攻击和辱骂内容包括了针对乙某1外貌的侮辱性评价和“乙某2系非婚生子女”“乙某2没有资格就读某某学校”“乙某2向某教授行贿”等。甲某认为被告丙某在微博上对乙某1、乙某2进行恶意侮辱诽谤,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给女儿的生活学习带来了巨大困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伤害,严重侵害了乙某1、乙某2以及甲某本人的名誉权,因此要求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丙某的涉案博文直接提及乙某1、乙某2的姓名,具有特定指向性。丙某公开了乙某1的肖像照片并使用了带有侮辱性质的词语,既构成了对于乙某1肖像权的侵害,也贬损了乙某1的人格尊严,构成对乙某1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文中还存在围绕乙某2就学情况的负面言论,根据在案证据该言论并无事实基础,系脱离事实基础进行的造谣诽谤。由于该言论足以导致原告乙某2的社会评价降低,因此也构成了对于原告乙某2名誉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丙某应向乙某1和乙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涉未成年人的名誉权纠纷中,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处于发育阶段,尚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较之成年人,容貌特征极易在未成年人社交环境中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校园欺凌、网络暴力等,不容忽视。本案即是在人格权纠纷中充分体现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典型案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责任,我们倡导全社会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努力为孩子们营造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

甲某诉乙某、某医院及某科技公司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医疗机构及人员未经同意

在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

未成年人就医视频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由亲属陪护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由主任医师乙某看诊。某医院未经甲某及监护人同意,将甲某看诊过程拍摄并剪辑制作成视频公开发布在以乙某作为实名注册主体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原告的监护人认为,涉案短视频标注的主题为“孩子什么时候能好,这问题我得反问家长”,视频内容透露了原告的病情,主要内容经剪辑展现了原告就诊时的“毛病”及“坏习惯”,点赞量及评论量很高,同时结合视频的负面评论,认为某医院、乙某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要求乙某及某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并要求某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因未尽平台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某医院拍摄并剪辑制作,视频内容系乙某在诊室内对原告的看诊过程,乙某配合完成相关拍摄,而涉案视频发布在乙某实名注册并以乙某名字作为昵称、肖像作为头像的短视频账号中,客观上公众观看涉案账号发布的视频亦能为乙某带来一定的流量、关注等利益,同时结合该视频账号以往的运营情况,认定某医院与乙某采取分工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了涉案侵权行为。乙某和某医院未经原告许可,拍摄并在网络短视频平台公开发布涉案视频的行为,公开了原告的肖像,构成对甲某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涉案视频内容经剪辑具有一定倾向性,表明原告存在包括行为习惯等方面的病症,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公众对原告的负面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一般而言,多数患者不愿意将自己的就诊过程和病症情况对外公开,就医内容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个人隐私,而乙某和某医院将原告就诊信息以视频形式在网络公开,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乙某及某医院共同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等责任。某科技公司在运营短视频平台过程中已尽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部分医疗机构或从业人员通过制作看诊短视频或者发布医疗常识类视频等,既能传播医疗知识,也有利于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知名度。但知识传播过程要特别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医院和医生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更应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严格履行为病患保密的职业要求,严守法律底线,避免因行为不当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对促进各类主体在网络传播活动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指引作用。

甲某1、甲某2、乙某诉丙某、丁某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邻里纠纷

不应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乙某带着未成年子女甲某1在小区内活动时,与隔壁小区居民因物业管理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被告丁某拍摄记录。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甲某1未佩戴口罩,面部清晰。丁某未经原告许可,向他人发布上述视频。被告丙某因个人存在类似物业纠纷,在微信群中看到了剪辑、加工后的上述视频后(包含对甲某1父亲甲某2的负面文字评价),未核实即将视频转载到多个网络平台。甲某1、甲某2、乙某认为丁某和丙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构成对甲某2名誉权的侵害,因此要求丁某和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等。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视频由丁某拍摄并向他人传播,视频内容系乙某与邻居在小区中的争执。但视频并未完整地反应客观事实,主要是针对乙某的贬损。同时,该视频中,乙某儿子甲某1的面部没有遮挡,完整地暴露在争议视频中,乙某的体貌特征清晰,因此,丁某的行为构成对甲某1、乙某肖像权的侵害。该视频内容还导致了乙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了对乙某名誉权的侵害。丙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另外添加对甲某2负面评价的加工后视频,除侵害甲某1的肖像权,乙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外,还侵害了甲某2的名誉权。法院判决丁某向乙某和甲某1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丙某向三原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邻里纠纷从线下发展到网络,引发网络侵权甚至网络暴力的案件日益增多,不少案件中还涉及到对未成年人肖像、个人信息等的不当公开,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本案明确,处理纠纷应采取合理方式,特别是不得未经同意在互联网上传播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尚处身心发育过程中,一方面,成年人在生活中处理争议时要尽可能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更要特别注意网络传播环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伤害。我们提倡邻里之间文明友好相处,提倡社会公众提升网络空间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甲某诉某科技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平台有权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

采取账号封禁、终止服务等管理措施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注册使用被告运营的某短视频平台,使用期间,账号被被告以“涉嫌违反社区公约,涉及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为由永久封禁。甲某认为,自己只是喜欢观看舞蹈视频,并未过度浏览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使用涉案账号浏览并点赞相关视频属于正常行为,而且视频全部来自于系统推荐,被告作为平台经营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登录权限不合理。甲某认为,被告无故封禁涉案账号及对应的手机设备的行为构成违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对原告账户的措施。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平台服务协议、自律公约及平台的安全中心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内容,包括涉及未成年人色情低俗的内容、涉及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的内容、禁止传播不良价值观的行为,传播软色情、低俗或含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展示庸俗、媚俗、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等”;“过度关注和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包括“活跃在未成年人视频的评论区,频繁发布低俗色情言论,表达对孩子的喜欢但是言语挑逗”等行为。本案中,原告注册会员时,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协议,平台其他功能的相关协议作为该协议的补充内容,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庭审查明,原告甲某曾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含有言语挑逗、低级趣味等内容的评论以及部分含有色情意味的表情。被告经过技术识别发现原告涉案账号为涉及“护童专项”的风险用户,经过“护童专项”队列人工审核后,判定原告涉案账号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自律公约,并无不当。

此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针对违反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平台有权独立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限制账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等措施。本案中,涉案账号曾经三次因“存在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行为”违反社区规定被平台处罚,被告多次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但是原告在涉案账号解封后仍然继续在涉未成年人视频下方发布大量包含低级趣味、粗俗文化的评论,违约情形较为严重,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终止提供服务、永久关闭账号的封禁措施未超出必要限度。同时,被告采取上述措施的目的是防止原告更换账号后继续实施违规行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净化网络空间环境。综上,被告对涉案账号采取封禁措施合法合约。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本案判决体现出人民法院对网络平台依法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要求、加强平台管理的支持。社会各方应共同治理网络空间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营造更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

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网络空间中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多,本案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中需要牢固树立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将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案件办理中,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甲某诉某网络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网络服务提供者

对冒充未成年人申请充值退款的账户

采取合理措施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在被告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内连续消费了17笔共支出16490元用于购买虚拟币,并使用虚拟币购买了虚拟礼物和道具。随后,甲某为这笔大额支出心生懊悔,通过平台的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申请退款。被告要求提交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作为举证材料,但因甲某自身系成年人,故向平台提交了其未成年妹妹及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被告收到材料后,根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规则对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进行了为期七天的冻结。但根据平台的活动规则,甲某充值当日使用虚拟币购买的礼物道具七天内有效,因甲某的账号被冻结,道具无法使用最终过期。甲某发现无法使用道具时,告知被告自己是成年人,此前因操作有误点击了未成年人退款,要求被告解除冻结措施,被告要求甲某进一步提供材料,但未得到甲某有效回应。此后,甲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就冻结行为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充值虚拟币购买礼物道具,再以未成年人身份申请误充值退款的过程中,平台将有关提示放置于规则开头,并要求用户勾选“本人已知晓相关内容”,理应认为被告已经尽到充分的提示义务,用户对前述规则内容已知悉。系统冻结原告账号的支付功能再于七天后解封、礼物道具购买后七天内有效等,均有相关平台规则可查。此外,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是针对未成年人误充值所开设的特别路径,冻结支付功能的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在平台审核期内再次误充值、打赏,因此该行为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或应知平台规则的情况下,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购买网络虚拟道具并申请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原告理应受到平台规则约束,并承担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生活中,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或成年亲属账号实施大额充值消费等明显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行为并不少见。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未成年人误充值退款渠道、冻结申请期间账户支付功能的举措,为这类特殊情形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对避免用户损失扩大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本案对于试图钻规则空子、违反诚信原则而冒充未成年人申请退费的行为予以否定,维护了平台经营秩序,支持了平台依法采取合理的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彰显了社会活动中的诚信价值。

甲某诉某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未成年人已进行实名认证

网络平台放任其进行充值打赏的

应认定存在重大过错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17岁,在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疫情期间,甲某通过支付宝账号向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某游戏软件进行大额充值,金额合计61万余元。原告认为,其充值的账号已经通过绑定身份证的方式进行实名认证,被告未及时采取限制措施,使得原告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大额充值,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相符,也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充值款61万余元及利息3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期间,甲某本人线上出庭说明情况,证明充值确由其本人实施。通过深入了解该游戏平台的运行机制,法院发现,涉案游戏具有射幸属性,对未成年人吸引力大。同时,在涉案充值行为发生时,原告已经应系统要求上传真实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可见,被告已有能力知晓合同相对方为未成年人,其以未上线限制充值的技术措施作为抗辩缺乏依据。同时,原告的账号充值频繁、短时间充值数额大,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本应有更高的关注,但被告在账号实名注册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对该账号进行审核和消费限制,也未向其监护人主张追认,继续为未成年人提供大额充值服务,被告对涉案充值行为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疏于管理,对个人财产缺乏安全意识,亦存在过错,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充值款60.9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二审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大额充值的案件。未成年人本就是网络游戏的“易感人群”,近年来,未成年人沉迷具有一定射幸性的“休闲小游戏”并进行大额充值的纠纷日益增多。网络游戏平台应知或明知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仍以技术限制为理由,未实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大额消费的,法院认定网络游戏平台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依法返还充值款。本案树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鲜明导向,督促网络游戏平台切实落实未成年人消费限制措施;同时,也明确家长在监督引导未成年人用网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沉迷的责任,有利于促进家长切实落实家庭教育的法定义务。

甲某诉某科技公司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充值打赏案件中

未成年人一方应积极举证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甲某主张,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其使用父亲甲某1的账号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充值1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甲某1认为甲某系未成年人,其打赏行为与年龄、智力不适应,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打赏款项。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调取了账号在打赏行为发生时发送的弹幕、账号关注的内容、点赞对象等,主张从账号使用情况看,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符,无法证明账号实际使用人为甲某。经法庭多次向甲某父亲释明,补充未成年人充值的相关证据,协调未成年人出庭,甲某1均未补充证据,甲某亦未到庭进行说明。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虽然主张涉案账号系甲某使用,但是涉案账号实名认证主体为甲某1,从关注的账号内容、打赏的主播类型等来看,与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不相符。在法院多次释明的情形下,原告亦未积极举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账号实际使用人为甲某,原告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在涉及未成年人充值打赏案件中,许多未成年人多使用的是成年人账号进行注册,并通过成年人的账户进行支付,案件中需要确认充值打赏行为确系未成年人实施。本案明确,未成年人实施充值打赏行为的一方,应就该行为系未成年人作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亡羊补牢不如防患未然”,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追回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款需要相应证据支持,家长应从根本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看护,引导未成年人科学用网、预防沉迷,家长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护自己的支付密码,充分履行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甲某等诉乙某、某科技公司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发送司法建议

推动电商平台

加强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管理

基本案情

被告乙某系未成年人,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店铺,向数十人出售定制版明星图册,并在平台上进行虚拟发货。数月后,被告实际发货,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与描述、打样不符。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与宣传不符,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电商平台作为平台运营商,应对销售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监管,但其未尽职责。数十名买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乙某退还购货款,某电子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情况

审理中发现,本案被告未满18周岁,其在电子商务平台开设店铺售卖了大量类似商品引发纠纷,与其身份、年龄和经济状况不相适应。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原告与被告的监护人达成和解。案件审结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运营该电商平台的被告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特别指出了其在对未成年人开设网店的审核和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该公司回函表示将加强对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平台经营者的审核和提示,加强日常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发货提示、确认功能。

典型意义

作为“互联网原住民”,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参与互联网交易的行为日益普遍。未成年人在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应该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本案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未成年人涉网案件办理过程中审判职能延伸作用的发挥。一方面,积极促进和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电子商务平台运营者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机制缺失和管理漏洞,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化解纠纷,强化平台主体责任,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甲某诉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官联合调解员

为留守儿童开展线上家庭教育指导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年仅10岁,居住在西南偏远地区,学习成绩优异。因父母忙于生计,工作不稳定,其自幼与姨父姨母生活在一起。由于家人网络安全意识不足,缺乏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的监督管理,仅在2022年国庆假期期间,甲某私自使用家人的微信、支付宝在某视频网络平台进行信用卡充值打赏消费,金额高达7万余元。甲某的监护人认为该大额充值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充值的款项。

审理情况

法院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审理中,法院发现甲某长期在姨父姨母家中生活,父母及成年共同居住人缺乏对甲某用网行为的监督管理,且对个人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当,导致甲某可以轻易发起网络支付。法院遂向甲某的父母及姨父姨母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树立教育引导子女健康上网的意识,引导其形成健康的用网习惯,加强陪伴,预防其沉迷网络;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提升个人网络安全意识及用网能力,管理好家庭及个人上网设备,保管好银行卡,对网络支付设置必要的支付密码并妥善保管。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网络沉迷及网络大额消费问题引发关注。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涉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纠纷中,许多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存在自身网络素养不足,对个人电子设备、身份信息、银行卡及支付软件密码保管不当,对未成年人用网行为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本案中,法院及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在“首互未来”线上家庭教育平台接受专业课程学习,有利于家长提升自身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此外,法院还建立起家庭教育指导跟踪反馈机制,通过与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义务人建立微信群,定期跟踪未成年人用网和学习生活动态,并通过进行谈话、发放问卷等方式,及时跟进了解学习情况,督促他们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为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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