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总监(试用期)将其相关知识产权应用到开发的产品后、被开除:公司称输出技术与产品不符合岗位要求
2022-12-04 07: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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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头条

原告:张某某,男,1986年出生

被告:中原动力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张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中原动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事实和理由:

2021年5月6日,张某某进入中原动力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张某某担任中原动力公司研发中心上海分公司技术总监、机械臂算法资深工程师职务,月薪30,000元(试用期内),试用期至2021年8月5日止。

2021年8月2日,中原动力公司以张某某工作技能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评价不合格为由,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

然而,中原动力公司从未与张某某确认过录用条件。

张某某拥有多个专利,且获得过国家级奖励。中原动力公司认可张某某的研发能力,遂聘请张某某入职。

张某某将相关知识产权应用到公司开发的产品后,就解除了与张某某的合同,且不允许张某某清除设备上的相关知识产权。

2021年9月7日,张某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中原动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对张某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该裁决,遂起诉至法院并变更诉请,要求确认中原动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中原动力公司辩称:

不同意张某某的诉请。

张某某在试用期间输出技术与产品不符合岗位要求。

中原动力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对张某某进行试用期考核,因张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不合格予以辞退,解除理由和程序均合法,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认定事实:

2021年5月6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止,其中试用期至2021年8月5日止,试用期月工资为30,000元,转正工资37,500元。

合同另约定,张某某根据中原动力公司工作需要,同意在研发中心从事上海分公司技术总监和机械臂算法资深工程师岗位工作,张某某的岗位职责、岗位目标、主要职责、具体工作内容将另做具体约定,张某某需在要求的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完成中原动力公司确定的业绩目标。

此外,合同载明如张某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中原动力公司提前三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21年8月2日,中原动力公司向张某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张某某“工作技能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评价不合格……公司决定在2021年8月5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中原动力公司办理了张某某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8月5日的招退工手续。

2021年8月6日,张某某向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经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21年9月7日,张某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中原动力公司自2021年8月5日起恢复劳动关系。2021年10月26日,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杨劳人仲(2021)办字第1306号裁决书,对张某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中原动力公司明确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经法院释明,张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中原动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张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

张某某为证明其符合岗位要求并完成相应工作任务,提供证据如下:张某某入职简历;工作日志;发明专利书;专利申请著录项目信息;获奖证书;科技项目咨询报告;张某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张某某提交给中原动力公司的《无序抓取BIPA项目规划》(项目须时一年多);张某某提交给中原动力公司的《2021下半年研发规划与预算》;张某某与中原动力公司员工栾某某的钉钉聊天记录及中原动力公司“关于中国好技术项目的声明”。

中原动力公司对入职简历、工作日志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入职简历仅能证明张某某具有一定专业能力,不代表符合应聘岗位所需任职要求,而工作日志系张某某单方的工作记录,反而可以看出张某某未完成中原动力公司的工作要求。中原动力公司认为发明专利书、专利申请著录项目信息、获奖证书、科技项目咨询报告、张某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均与本案无关。

中原动力公司称《无序抓取BIPA项目规划》系张某某制定的工作计划,跨越两个年度,确只有区区几页,没有表现出张某某应有的工作水平。中原动力公司称《2021下半年研发规划与预算》与解除无关,但证明张某某作为技术总监不具备相应的管理及执行能力。中原动力公司对张某某与栾粉粉的聊天记录及中原动力公司“关于中国好技术项目的声明”,真实性无异议,但指出张某某只是参加了事务性的申报工作,相关技术并非主要来源于张某某,该项目最终申报中止,中原动力公司在考核中对张某某该项工作给予负值。

中原动力公司为证明张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未完成中原动力公司安排任务,以及中原动力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及中原动力公司处规章制度,提供证据如下:中原动力公司处《日常管理制度汇编》;张某某签署《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中原动力公司处机械臂运动控制算法工程师及技术总监职位描述;智联招聘网页截图;张某某智联招聘简历;中原动力公司人事部门与张某某网站交流截图;张某某与其上级万**的钉钉聊天记录;张某某撰写的202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张某某与万**及人事袁某某的钉钉群聊记录;万**对张某某研发周报的评价;实习生李某某证言;张某某填写的离职交接表及离职交接清单;人事赵某某与张某某的聊天记录;2021年8月2日《试用期月度考核表》,其中主要工作、权重均系张某某自行填写,评分、单项得分均由万**填写,考核等级较差,万**填写考核期留用结果“未完成本人制定研发计划、须依赖实习生才能勉强开展工作、与职位不匹配”,人事袁某某下书“拟解除合同”,法人林某下书“同意解除合同”;中原动力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21年8月2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请示》,法人林某下书“同意”;中原动力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相关送达记录;入职邀请书;中原动力公司处职员冷某提交的工作计划。

张某某对中原动力公司处《日常管理制度汇编》、张某某签署《规章制度学习确认书》真实性无异议。张某某表示对中原动力公司处机械臂运动控制算法工程师及技术总监职位描述并不知情,也未事先确认,张某某称中原动力公司仅口头简略告知岗位职责,且告知内容与该证据内容不一致。张某某对智联招聘网页截图及网站交流截图不清楚,表示中原动力公司系通过电话主动联系张某某。张某某对智联上其招聘简历的真实性无异议。张某某对其上级万**的钉钉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反映出张某某已将专利技术应用到中原动力公司产品上,且张某某大量精力被事务性工作占据。张某某称2021年下半年工作计划系应中原动力公司要求制作,中原动力公司的评价没有客观标准。张某某对其与万**、人事袁某某的钉钉群聊记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张某某称万**对其研发周报的评价,系在张某某应用其知识产权后,中原动力公司故意给出的负面评价。张某某对实习生李某某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张某某指出离职交接表及离职交接清单,系因中原动力公司违法解除后,张某某应中原动力公司要求,无奈之下所写。张某某对其与人事赵某某的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张某某对2021年8月2日《试用期月度考核表》的真实性无异议,张某某称主要工作、权重评分确系张某某所写,但张某某填写时认为仅是自我评价表,而非试用期考核表,试用期考核表项目应由中原动力公司明确。《试用期月度考核表》中的考核期留用结果系中原动力公司无视事实、自说自话的结果,张某某不予认可。张某某对2021年8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请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相关送达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表示中原动力公司从未和张某某确认过录用条件。张某某对入职邀请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张某某对冷杰工作计划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指出冷杰的工作与张某某的工作不具可比性。

法院裁定: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进行相互了解而选择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本案中,张某某与中原动力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三个月试用期。

《试用期月度考核表》中的相关项目及权重由张某某自行填写,张某某称填写项目时认为仅是自我评价而非试用期考核内容,并不影响内容性质。

中原动力公司根据张某某填写试用期考核内容对张某某进行考核,认为张某某不能符合岗位要求。就张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的表现,中原动力公司亦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能够反映中原动力公司评价的依据。

此后,中原动力公司根据其内部规章制度解除了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并于试用期满前提前三天通知张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程序于法不悖。

张某某称中原动力公司从未与其确认过录用条件,但张某某对其所处岗位及职责范围应有一定认知。中原动力公司所指张某某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内容,亦未突破对上述岗位的一般认知。

综上,张某某要求确认中原动力公司违法解除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某要求确认中原动力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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